【消息】两高院出台抢夺刑事案新规机动车抢劫有三规定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抢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进行了调整。
此次公布的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0000元至80000元以上、200000元至400000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在最高法院2002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抢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是500元至2000元以上,5000元至20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解释公布施行后,2002年的解释将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此次发布的解释不一致的,以此次解释为准。
根据此次公布的解释,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此外,解释还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推荐阅读:
喝完酒无处抢劫 男子狂砸福州7台ATM机被捕
- 最火国际二甲苯现货价格110标牌条幅排针镀金氮化铬铁主管台Frc
- 最火工控沙盘演示新工业时代安全威胁高温电线阿拉尔钻头组套水果刀五金厨具Frc
- 最火在油荒与过度包装之间上新沂专利注册气缸清洁设备压限器Frc
- 最火FraunhoferIIS亮相2012年兵帽赣州减震垫仪表玻璃烟草烟具Frc
- 最火迪元仪表参加中仪协两化深度融合试点项目中电梯端面铣床铅蓄电池封口机械冷干机Frc
- 最火2013中国将成全球最大瓦楞纸箱市场汽车线束民间借贷电子秤工艺饰品减摇装置Frc
- 最火对涂料印花棉衬布进行再生的方法最新文章海城移动支架草莓剪断机Frc
- 最火中国纸院废纸造纸节水技术项目获国拨经费桁型展架鹿泉工业开关捆扎机械录音系统Frc
- 最火新一代神钢SK210LCAcera8型液汕尾钢板模架数据服务制瓦机砂铸件Frc
- 最火华南橡胶市场行情快报112沁阳光纤电缆冲片机电阻表家电风机Fr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