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出台彰显地方特
《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出台,彰显地方特色
9月21日下午,江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注重促进农机化发展,着力强化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入了依法促进、依法管理的新阶段。
该《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颁布施行,分别于1997年8月15日和2001年8月24日进行了两次修正。原《条例》45条,新增17条和“安全监督管理”一章,删除2条,新修订《条例》为60条。该《条例》内容丰富、措施得力,集农机推广、服务和监督管理等于一体,其内容涵盖了农机化工作的方方面面。《条例》的修订出台,标志着江西省农机法规建设又登上一个新的台阶,为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机化发展和农机化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更从法律层面上加大了对农机化发展的扶持力度,明确了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以法规的形式界定农机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空间和措施,在全国率先以地方法规明确规定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拖拉机种类和农机事故范围,必将为农业机械化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新《条例》总体呈现七大特点。
一是明确了农业机械质量保障和安全。《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农这可使设计人员开发出更轻、更高效的碳纤维增强环氧树脂结构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经修理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第三十三条规定“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这既对农业机械生产者、维修者提出了质量要求,也对农业机械经营者、使用者提出了安全要求,从源头为农机安全生产把关,彰显了“以人为本”、服务“三农”的特色。
二是农业机械化发展扶持政策得到延伸。《条例》第二十四条既施加任何负荷时将“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机补贴农机补贴查询系统
农机补贴
”法律化,又提出“县级以上财政应当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延长了补贴的资金链,为全省各级争取农机补贴组织管理经费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在江西省长期实施打下了扎实的基础。第二十五条则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使用燃油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燃油补贴。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保障国家的燃油补贴能够发放给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的建设和管理。在农田规划、设计和田园建设中,应当符合农村机耕道路建设的合理规划。”《条例》把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与农村机耕道路建设相结合,有利于发展农业机械化,促进现代农业建设。
三是调整了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开展维修经营的许可规定。原《条例》第二十九条与《行政许可法》部分规定不符,于是,新修订的《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维修场所、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维修人员,依法取得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在“法律”一章中,新增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由农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为强化农机监管对确保维修质量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四是引导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申请对其产品进行鉴定,并明确了对农业机械进行试验鉴定管理的职能。为使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能够购买到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产品,引导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申请对其产品进行鉴定,并公布鉴定结果,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农业机械提供信息。为此,《条例》第二十七条作了有关农业机械产品试验鉴定的规定,并条明确规定“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的管理工作由省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从而明确了省农机主管部门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的职能。
五是明确了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的管理职责。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条例》第三十六条重申了省农机主管部门对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并规定“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并取得省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驾驶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培训活动。”
六是明确了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执法主体和主要职责。第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本省地方法规中首次明确了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执法主体是农机监理机构。第二,新赋予了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乡村机耕道路、田间、场院的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权、农机事故处理权及违章处理权等三权,解决了多年执法检查无法规依据的问题。对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三,明确细化规定了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拖拉机种类和农机事故范围。对拖拉机等用语进行界定的内容,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高冬梅分别在9月18日和9月21日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报告指出:考虑到省人民政府规章《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近年来相关厅局的联合发文中对此都有规定,因此新修订的《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拖拉机种类和农机事故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执行。”《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则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农机,是指用于农、聚合物又称高份子化合物(MacroMolecularCompound)林、牧、副、渔业的各种拖拉机(变型机)、自走式农业机械、农业工程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和专用机械。”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机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车间从事各种生产作业活动或在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落水、火灾、爆炸、冻裂及其他事故造成人、畜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均为农机事故。”江西在全国率先以地方法规细化明确界定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变型机等拖拉机种类和乡村道路等场所发生农机事故的范围。
七是《条例》规定“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统一标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设置统一标志。”为规范农机执法,强化执法力度,加强行业执法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修订出台的新《条例》,对全省农机化服务和扶持措施明确得力,促进农机化发展的空间更加广阔,对农机监督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推进具有重大意义,将有力促进全省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该《条例》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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