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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的索赔多收三五斗并非传说

发布时间:2021-01-08 02:47:05 阅读: 来源:鱼饵厂家

“多收了三五斗”

自从证券时报维权信箱征集科苑集团(现更名为中弘地产(000979),代码000979)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以来,不少投资者前来咨询。其中一位投资者提出疑问,其在公司刚上市时,以每股将近3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万股,持有至今。考虑到科苑集团自今年4月以来在8-11元附近盘整理,取中值为10元,加之公司股改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转增7.5股,目前该投资者股票市值约为35万元,即10*(0.75+1)*2万,则其账面亏损额约为25万,即30*2万-35万。不过,按照原告代理律师计算的基准价为2.82元,每股大约可以赔偿27元,总共可以赔偿近54万元。也就是说,如果能顺利赔偿,该投资者实际多赚了29万,即54万-25万。参与索赔能盈利,如此赔偿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其法律依据又有哪些呢?

“从理论上讲,这样的赔偿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不排除司法实践中出现仅仅赔偿一定比例的情况。因为从我国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发展史上看,还没有一例是全额赔偿, 但这位投资者面临的情况在现实中还是存在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指出。

那么,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领域中,“索赔后能够盈利”多发生在哪些情况呢?陶雨生律师称,一般来说,发生在持续持有被诉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身上。他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的条件之一便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买入证券,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或者持续持有证券至基准日之后。通俗地讲,即在法定条件下,不仅“割肉”的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套牢”但没有“割肉”的投资者也可以起诉,甚至“解套”的投资者亦在起诉之列。

理论依据:真实价值不变

一直以来,如何认定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是个世界性的难题。为了确定符合中国国情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损失的方法,最高院关于《若干规定》第七部分作了全面系统的说明。“其理论基础是借鉴美国的真实价值不变法,即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或更正后,经过一段‘合理期间’股票价值回归所到达的价格,视为该股票的真实价值。证券市场投资者在知道其造假后,愿意购买其股票的价格推定为股票的真实价值。为了避免人为操纵及个别失误,规定只有经过一段‘合理期间’的股价波动才是股票的真实价格。”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表示。

那么,“合理期间”如何确定?最高院关于《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提及,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者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至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一)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二)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三)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四)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在投资者起诉科苑集团案中,依照规定,流通部分100%成交的时间段为“一段合理期间”。郑名伟律师称,即从2005年6月16日科苑集团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之日起为揭露日,至2005年9月1日,期间科苑集团股票的流通量累计为4124.39万股(科苑集团当时可流通部分为4000万股),总共55天。另依据《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资者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根据郑名伟律师计算,55天的平均收盘价为2.82元,即经过“一段合理期间”的股票交易,市场认可愿意交易的价格基准价2.82元为科苑集团的真实价格。也就是说,在2005年6月16日揭露日之前,科苑集团股票的价值只有2.82元,高于2.82元的部分属于投资者的损失。由于该损失是因科苑集团造假导致,公司理应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提高违法成本的积极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在基准价确定以后,投资者仍持有科苑集团股票,还会面临公司股票波动的风险及收益。这时的亏损或盈利,是投资者在确定其造假事实后,自己愿意承担的投资风险及盈利。“其盈利行为只能算是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能把诉讼行为中的损失赔偿混在一起,从而得出其索赔,还能盈利的说法。”郑名伟律师表示,“投资者持有科苑集团股票的价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基准日之前,其价值为2.82元+获得的赔偿;另一部分是基准日后的投资风险及收益,这部分有可能亏损,也可能盈利。”

“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法学原理看,上述情况在投资者保护的司法实践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陶雨生律师表示,“从证券法领域立法精神看,投资者在盈利的情况下,仍可就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违法成本,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不可否认的是,投资者参与到索赔队伍中来,对于推动证券市场的完善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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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盈利的实例分析

其实,此类“索赔还能赚钱盈利”的情形,在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中并不少见。例如,广弘控股(000529)(原粤美雅,代码000529)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在诉讼期间,该股复牌当天的股价最高达9.97元,远高于很多投资者的购买价(大多数投资者的购买价格在3-4元间),基准价为1.13元。在广州中院的调解中,公司赔偿了投资者的损失。对于那些持有股票到其复牌的投资者,其不仅可以获得每股2-3元的赔偿,还可以坐享2-3倍的股价上涨。

再以科龙电器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为例。假设某位投资者的买入均价为5.68元,基准价为2.24元(基准日为2005年7月14日),由于该投资者在基准日之后继续持有股票,而之后科龙电器股价曾一度超过该投资人的买入均价,最高达到9元多。也就是说,这位投资者最终账面可能没有亏损,但他仍然可以就买入均价(5.68元)与基准价(2.24元)之间的投资差额损失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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